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没有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果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该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这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这个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比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